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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顺序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抗辩权

来源:上海债务纠纷律师   网址:http://shls.viplaw.cn/   时间:2015/4/24 10:49:37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顺序履行、提前履行、部分履行抗辩权

    1.顺序履行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也称先后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相照应,是互负债务履行的一种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顺序履行抗辩权也属于延缓的抗辩权。

    顺序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应具备下列条件:第一,须存在基于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先后履行义务。顺序履行抗辩权是对抗顺序履行请求权的权利,因此,必须存在先后顺序履行的前提。顺序履行存在的前提为:存在双务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如果不存在履行顺序的前提,也就根本谈不上顺序履行抗辩权的存在。第二,须存在产生对抗请求权后果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事实。顺序履行抗辩权是对后履行一方权益的保障。后履行一方行使抗辩权,必须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债务的事实,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全部不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其全部履行要求。如果先履行一方已经履行了债务,则后履行一方不存在产生对抗先履行一方请求权的抗辩权;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不全部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提前履行抗辩权

    我国《合同法》第71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所谓提前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履行合同。在合同中当事人往往根据各自的经济利益已经就合同的履行期限做出明确规定,当事人也依据合同规定就合同履行做必要准备。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合同,往往会打乱债权人的正常运行,有时也会增加债权人的费用支出,甚至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按全面履行原则,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应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加以履行,所以合同法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当然债权人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合同的履行实现合同利益。如果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的合同利益可以实现,应当允许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债权人不应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

    合同法规定的提前履行抗辩权,既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又符合债务人的利益需要,有利于实现合同当事人的缔约目的,并符合鼓励交易的立法价值。因此,在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债权人应以实现债权为根本出发点,本着加速交易的原则,受领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属于债务人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增加的履行费用理应由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一方即提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承担。

    3.部分履行抗辩权

    合同的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紧密相连,有时债权人合同利益的实现完全取决于债务人全部债务的及时履行,如果债务人仅部分履行债务,则债权人的合同利益就可能受到根本损害。依照我国《合同法》第72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也说明债权人行使部分履行抗辩权并不是绝对的,而是有限抗辩权。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是指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前部分履行债务,如果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依约分次履行合同,则不属于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属于债务人没有全面履行合同,增加的费用应由没有全面履行合同一方即部分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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