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智红

联系我们

姓名:曾智红
手机:13701983499
电话:021-5118 2323
邮箱:lewis@dlflawyer.com
证号:13101200210587104
律所: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98号汇智大厦1904室

首页: 律师文集 > 债务纠纷> 正文

债务纠纷

为骗国家财产 福建某设计院院长买通外人告自己

来源:上海债务纠纷律师   网址:http://shls.viplaw.cn/   时间:2016/11/8 10:36:19

为了骗取国家财产,福建省船舶科研设计院原院长周某串通外人鄢某,伪造出181万元借款合同,并提供3万元诉讼费,将设计院及其上级主管机关福建省科技厅告上福州中院,要求偿还。一审判决后,两人竟然为了把戏演足,又向福建省高院提起上诉,要求四倍赔偿利息。

他们没想到的是,二审期间随着调查的深入 ,案件背后的真相慢慢浮现。不久前,机关算尽的鄢某和周某,因此诈骗案被分别判处三年和十年的有期徒刑。

里外勾结 伪造借款证据

周某原系福建省科技厅下属的省船舶科研设计院院长,兼任云南思茅某水运开发中心主任。在上个世纪末,省船舶科研设计院与鄢某之间,曾因船舶买卖产生债务问题,省船舶科研设计院一直没有偿还债务。

2004年5月,周某把鄢某叫到福州,商谈解决双方之间的债务纠纷。周某说,省船舶科研设计院被吊销了法人资格,自身没有财产,无力偿还欠款,但鄢某可以通过法院,从其上级单位福建省科技厅弄到钱。

周某与鄢某商量,把当时设计院的借款时间往前推,再把利息提高,双方合谋伪造证据,这样可以从省科技厅获得更多的赔偿。

在鄢某同意之后,周某指使员工伪造了一系列的欠款凭证,不仅在财务账目上动了手脚,还重新订立了借款合同,提前了借款时间,鄢某作为“债权人”也在材料上签了字。

一个月后,鄢某用伪造的材料和周某提供的3万元诉讼费,向福州中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省船舶科研设计院及上级主管机关省科技厅偿还借款181万元及利息,共计人民币349万元。

因为“证据”齐备,加上双方口径一致,福州中院于2004年12月24日作出判决,支持了鄢某的诉讼请求,判令省船舶科研设计院返还该笔借款,省科技厅负连带责任。

  为求逼真 上诉要求提高利息

一审判决后,为了把“戏”演得更逼真,鄢某以利息计算不够,应返还的利息须按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计算为由,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诉。福建省科技厅同时也提出了上诉。

电话联系

  • 13701983499
  • 021-5118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