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智红

联系我们

姓名:曾智红
手机:13701983499
电话:021-5118 2323
邮箱:lewis@dlflawyer.com
证号:13101200210587104
律所:上海汉路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98号汇智大厦1904室

首页: 律师文集 > 债务纠纷> 正文

债务纠纷

国有土地权的转让模式与操作流程

来源:上海债务纠纷律师   网址:http://shls.viplaw.cn/   时间:2015/5/22 10:41:41

  国有土地权的转让模式与操作流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

  除一般的民事行为生效要件外,尚须如下特别要件: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2)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 25% 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3)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3、法律依据:

  《房地产管理法》第 38 条、第 39 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 45 条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与出让限定条件有无实质性冲突、是否改变土地用途、成交价格是否合理,必要时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

  (4)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5)登记发证。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程序(1)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建筑物的,要约定建筑物转让的内容;

  (2)向县以上国土部门提交转让申请;

  (3)国土部门依法审查批准,审查内容为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4)受让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金,或经批准不需办理出让手续而将转让费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5)缴纳土地增值税、契税、营业税等有关税费;

(6)登记发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应注意事项

  1、必要的权属调查和资信能力调查。

  转让合同签订之前,要对转让方的转让主体资格进行核实。转让方须是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的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为国有或集体单位的,应提交有资产处分权的机构出具的同意转让的证明。

  转让方也要认真审查受让方的资信能力,包括银行资金证明、有无重大债务纠纷等,以免造成土地使用权转让后资金无法收回的结局。

  2、有关评估事宜咨询。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控制国有土地转让价格,转让价格过低时,国家享有优先购买权。尤其是转让方为国有单位时,国有土地及相关资产须经法定估价机构估价,并经国土部门予以确认。

  3、有关税费负担的咨询。

  转让合同签订之时,双方应对有关应缴纳的税费项目、标准及数额进行咨询,并对税费负担问题进行明确。根据有关规定,税费的计算依据一般为土地成交价,若成交价格明显低于正常市场价的,则应以土地评估价作为计算依据。

电话联系

  • 13701983499
  • 021-5118 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