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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利率问题

来源:上海债务纠纷律师   网址:http://shls.viplaw.cn/   时间:2015/5/1 10:47:02

  核心内容: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无论是生活还是生意中,借贷现象总是时有发生。借钱付息虽没有欠债还钱那么天经地义,但古今中外有息借贷已是司空见惯。有人说资本市场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在资金市场上也是一样。对资金持有者,钱生钱好比母鸡下蛋,多多益善。对于借钱者,要想借到钱又不支付利息,大概只有向亲朋好友才能觅得这种方便,但发生多次损人利己事件的亲情、友情也难以长久维系。

  (英)培根在其名著《论人生》一书当中对于贷款及利息也有许多独到见解。该书中提到,许多人对有息借贷颇有微辞。如他们说“人类本应将自己辛劳所得的十分之一献给上帝,可是最后却被迫赠予了魔鬼——这真是太可悲了”;“放贷之人是圣安息日之规的最大破坏者,因为他们的算盘在那一天仍然照打不误”;“当人类始祖被逐出伊甸园后,上帝训诫道:‘你必汗流满面方可吃到面包。’然而放债者却是让他人流汗而自己食用面包的。”但培根的观点是,既然人的心肠可以硬到绝不会白白借钱给人家使用,那么有息借贷就应该是被允许的。接下来,培根分析了有息借贷的不利之处和有利之处。不利之处:第一,使商人的数量减少;第二,使商人不务正业;第三,使国家税收额度缩减;第四,使大量财富流入少数人手里;第五,使土地价值贬低;第六,阻碍工业发展;第七,将许多人卷入破产深渊。有利因素:第一,从另一个角度,有利于商业发展;第二,能解决燃眉之急;第三,现实生活中,不需要支付利息的贷款很难存在。在培根的论述中,看似有息贷款的不利因素要多于有利因素,但若联想到他所处的时代和周围人普遍所持的观点,其能得出允许有息贷款存在并加以合理引导的结论,就已经是非常先进的理念了。最后,培根认为,(国家)应当制定两种利息制度,一种没有限制,针对普通百姓,而另一种则要严格限定,专为特殊的商人在特定区域使用。这种结论放在当今社会可能有不少讨论的空间,但培根在该部分论述中的最后一句话放在当今社会无疑也是完全正确的,那就是“与其不能消灭放债行为存在而任其肆意妄为,不如公开承认它并对它加以疏导利用”。

  既然借贷收取利息的合理性不可否认,那么就有不少人问,究竟最高约定多少利息能获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204条规定,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贷款通则》第13条规定,贷款人应当按照个汇总过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及借款合同中载明。根据上述规定,银行贷款无论是银行贷款利率还是民间借贷利率,都由当事人在及借款合同中自行约定,但不得超过人民银行的上限规定和国家有关限制规定。

  关于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限,如今实际上并不存在。我国对贷款利率从严格限制到放松管制,除了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因素,贷款利率政策是我国信贷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利率是国家调节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指挥棒。从2004年10月29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上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并放宽人民币贷款利率浮动区间和允许人民币存款利率下浮。同时,进一步放宽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贷款利率下限仍为基准利率的0.9倍。对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的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不变。以调整后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58%)为例,城乡信用社可以在5.02-12.83%的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也即说,在我国,自2004年10月29日起,除了城乡信用社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2.3倍的上限外,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已基本上没有上限,实行市场调节。对此改革,著名的金融学家巴曙松研究员曾发表了一篇文章《贷款利率上限取消的改革意义》,认为贷款利率上限的取消有利于用市场化的手段进行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缓解和推动中国金融体系的结构调整,当然也有非利因素,那就是将“挑战商业银行的风险定价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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