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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

西宁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管理办法

来源:上海债务纠纷律师   网址:http://shls.viplaw.cn/   时间:2017/2/6 10:36:22

西宁市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管理办法 (一九八七年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各种所有制的各类房屋的管理,依法保护房屋产权单位和产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原国家城建总局〔82〕城发房字77号《关于城市(镇)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暂行规定》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9〕城住字51号《关于开展城镇房产产权登记、核发产权证工作的通知》,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以及私人所有的各类房屋均属登记范围 第三条市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全市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的监理机关,负责全市城镇房屋产权的审查确认和核发权证工作 第二章产权管理 第四条全民所有制单位自管产,属国有房产,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政府授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营企业管理国有房产。产权单位在授权范围内,对全民所有的房产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同时负有保护国家房产不受损失的义务。产权单位依本办法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房管机关申请登记产权领取权证。产权单位转移国有房产时,须征得上级主管机关的同意并经市房管机关的审查批准;房屋发生增减变动时,必须办理房产异动变更登记 第五条集体所有制单位自管产,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的房产。产权单位依法享有本单位房产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产权单位依本办法须向市房管机关申请登记产权领取权证。产权转移或房屋发生增减变动时,必须办理房产异动变更登记 第六条私有房屋,是公民个人所有的房产。持有合法证件的私有房屋受国家宪法保护,产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产权人依本办法须向市房管机关申请登记产权领取权证。房屋发生买卖、析产、赠与、继承等产权变动或房屋改建、拆除、扩建等异动变更时,必须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第七条因房屋产仅引起的纠纷,由市房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协调仲裁,如当事者不服的,可诉请当地人民法院储法裁决 第三章产权登记 第八条全民单位和集体单位自管的原有房产,由产权单位按规定的时间(具体时间另行通知,下同),向市房管机关申请办理产权总登记,经审查确认之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因故不能按期登记的,可申请缓期一个月办理 第九条私人所有的原有房产,由产权人按规定的时间向市房管机关申请办理产权总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因故不能按期登记的,可申请缓期两个月办理。产权人不能亲自办理产权登记的,可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由受委托的本市常住居民代理登记 第十条房屋系两个单位或两人以上共有的,由房屋共有人(法人或自然人)商定各自所占的份额,达成书面协议,推定代表或共同申请登记领证 第十一条本市有二处或二处以上房屋者,分别按房屋座落申请登记,但要在每外申请表内注明他处房屋的座落、间数、面积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及私人所有房屋,在办理了总登记、领证之后,发生新的变化时,应在两个月内向市房管机关办理下列异动变更登记手续 1.发生买卖、转让、交换、分割以及继承、赠与、分家析产等产权转移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2.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改变房屋结构,增加或减少面积时,办理“房产变更登记” 3.房屋倒塌、焚毁、拆除时,办理“房产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申请办理房屋产权总登记或异动变更登记时,须填报一式二份申请表,送交二份房产所在地段的产籍图(1∶1000的地形图上标明),同时分别提交下列证件 1.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须提交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证(拨)用土地批准文件、城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用地红线图和建筑许可证,其中改建或翻建的房屋,还须提交原房的所有权证件 2.购买、受赠、交换产权的房屋(包括商品房),须提交业经市房产交易所核办的房屋产交易证件 3.转让、分割、析产的房屋,须提交原房契证,转让、分割协议,析产分单,公证书或经人民法院裁决的裁定判决书 4.继承祖遗的房屋,应提交原契约和私房改造后的留房文据,还须提交遗产继承证明或公证书;落实私房政策发还的私房,还须提交发达产权的批复文件 5.调拨、价拨、没收接管的房屋,应提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6.拆除、塌毁的房屋,须提交批准拆除的文件或证明,交销原房屋所有权证件 以上应提交的有关证件,如有缺少遗失的,应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办,或出具主管机关的证明。单位或私人兴建的无证建筑,在城建规划管理部门补办建筑许可证后,方可予以登记发证 第十四条出典、抵押的房屋,按有关规定,在清理好债务纠纷之后,予以办理产权登记或领证 第十五条异产连幢房屋或几个产权人的私有房屋的共用部分和公共设施(门楼、走道、楼梯、天井、屋顶水箱、上下水道、化粪池、垃圾道、厕所等)的产权属共有,因不易分割,在所有权证上不予标明 第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不清者(包括国家建设征而未拆的房屋、产权人下落不明或产权人死亡无合法继承人的房屋、弃业不管或权属不清的房屋),暂缓登记发证,待按有关的的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或产权查证确凿之后,再行登记发证 第十七条房屋的计量,以建筑面积平方米和自然间表示,面积计算方法按第一次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口径执行 第十八条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87〕城住字12号《关于颁发房屋所有权证式样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精神,产权单位和产权人在申请登记产权时,须向市房管机关交纳房产登记费。产籍图的绘制复印由产权单位和产权人到城建建测绘部门办理,费用自理。登记费交纳标准 1.单位自管产不论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以实际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以下的每平方米按0.30元交纳,万平方米以上的每平方米按0.02元交纳 2.私有房屋以实际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按0.05元交纳 第四章权政管理 第十九条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产权所有者行使房屋占有、使用、处分权的唯一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国家统一印制,由市房管机关受权核发并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产权单位和产权人申请登记产权,经审查确认无误后,发给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西宁市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系共有的,在发给产权单位或产权人《西宁市房屋所在权证》的同时,还须填发《西宁市房房屋共有权保持项》 第二十一条经审查,申请登记产权的房屋还存在他项权利的,在发给《西宁市房屋权证》的同时,并分别还须填发《西宁市房屋他项权证》 第二十二条房屋登记领证之后,原有各个年代旧房产契证,由市房管机关收回存档,不再生效。新的所有权证丢失的,须由产权单位或产权人登报申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权证 第二十三条领、换房屋所有权证,按成本收取权证工本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违章行为的处理 1.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按本办法申请登记产权或拒不办理房产异动变更登记手续的,不论单位或个人,每逾期一月,加收登记费一倍。不按本办法登记产权和办理异动变更登记手续的,产权发生纠纷时,房管机关不予促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国家建设征用拆迁房屋时,按违章建筑处理,不予补偿 2.涂改、伪造、冒领房屋所有权证者,其证件无效,并视情节处予100-5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诉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处 3.阻扰工作人员履行公务,经劝阴不听,无理取闹,甚至围攻、欧打工作人员的,诉请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依法给予制裁 第二十五条参加登记发证的工作人员,应遵纪守法认真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若发现徇私舞弊、受贿失职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直至追空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大通县参照本办法实施。本办法由西宁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一九八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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