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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纠纷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施行)

来源:上海债务纠纷律师   网址:http://shls.viplaw.cn/   时间:2016/11/8 10:36:19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施行)
2009415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案范围
      1、下列争议,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发生的争议;(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失业、生育、医疗待遇和赔偿金的;  (3)劳动者以用人单位降低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工资标准导致其损失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损失的。2、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4、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双方按原调解书执行。5、职工履行职务在单位借款挂帐发生的纠纷,一方以劳动争议或以其他理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6、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直接向法院起诉。7、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为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为损害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应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双方的劳动争议达成了明确赔偿或补偿协议,后因款项的支付发生纠纷的,劳动者以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可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8、劳动者违反保守商业秘密或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要求追究违约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泄露商业秘密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9、劳动者要求对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予以纠正的,不作劳动争议处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给其造成损害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作为劳动争议处理。10、劳动者在行政部门寻求救济后,再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的,对其未在行政部门提出的要求,应作为劳动争议受理;对其在行政部门已提出过的请求不应受理。11三来一补企业,因其不具备对外独立承担民事权利义务的条件,在诉讼中应将三来一补企业和外方投资者一并列为当事人,共同承担责任。向外方投资者送达法律文书时,可将法律文书送达给三来一补企业代收。12、个人独资企业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列个人独资企业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投资人的自然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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